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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《年度感动校园人物评选办法》的通知
作者: 日期:2019-08-07 文章来源:


泸职院〔2019149



泸州职业技术学院

关于印发《年度感动校园人物评选办法》的通知


各职能部门、二级学院(部):

《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年度感动校园人物评选办法》已经有关会议研究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特此通知


附件: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年度感动校园人物评选办法


泸州职业技术学院

201987


信息公开选项:主动公开

抄送:市委宣传部。

泸州职业技术学院                    201987日印发

(共印35份)

附件


泸州职业技术学院

年度感动校园人物评选办法


第一条  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,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、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,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,弘扬正气、歌颂真情、倡导真善美,挖掘和宣传学校先进人物典型,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,用先进事迹感动师生,用身边榜样引导师生,凝心聚力、提振精神、鼓足干劲、共谋发展,营造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,推动学校工作再上新水平,推动学校创新发展、开放发展、跨越发展,特制订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年度感动校园人物评选范围为全校师生员工和校友。

第三条  年度感动校园人物每年评选一次,评选个人或集体名额不超过10人(个)。

第四条  年度感动校园人物评选原则:

1坚持公正、公平、公开的原则,评选过程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;

2坚持宁缺毋滥原则,确保把最优秀的先进典型推选出来;

3坚持以评施教、以评促改的原则,通过评选活动,使全校师生得到一次思想教育和洗礼,不断提升自我。

第五条  年度感动校园人物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、政治方向和政治观点,思想道德先进,未受过任何形式的处分。

第六条  其他参评条件。

1学生参评条件:

1具备以下一种或多种品质:热爱学校,事迹突出;尊敬师长,孝敬父母;自立自强,百折不挠;助人为乐,关爱他人;临危不惧,见义勇为;刻苦钻研,成绩突出;服务社会,成效显著;

2)感动事迹发生在校学习期间,事迹感人至深、震撼心灵,具有先进性、典型性和代表性,对学生具有示范引领作用。      

2教职员工参评条件:

1具备以下一种或多种品质:热爱学校,事迹突出;孝敬父母,善育子女;自立自强,百折不挠;关爱学生,扶危济困;临危不惧,见义勇为;爱岗敬业,甘于奉献;刻苦钻研,成果突出;服务社会,成效显著;

2)感动事迹发生在校工作期间,事迹感人至深、震撼心灵,具有先进性、典型性和代表性,对教职工具有示范引领作用。    

3学生、教职工集体参评条件:

1)具备以下一种或多种品质:热爱学校,事迹突出;团结进取,业绩显著;关心他人,扶危济困;创新突破,成果显著;服务社会,贡献突出等;

2)感动事迹发生在校学习、生活、工作期间,具有先进性、典型性和代表性,事迹感人至深,展现学校精神,具有示范引领和榜样作用。

4校友参评条件:

1具备以下一种或多种事迹:关心母校建设,为学校办学条件改善提供支持;关心母校发展,为学校重大项目引进提供帮助;关心母校学科专业建设,为高端人才引进、学术交流、教学科研提供支持;关心母校人才培养,为学生的学业、实习、就业等提供积极帮助;关心学校校友,为学校在校学生捐资助学;

2感动事迹具有先进性、典型性和代表性,产生较大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,具有较强影响力和感召力。

第七条  评选程序:

1推荐。推荐方式为集体推荐方式,由党总支(直属支部)推荐和校友办推荐。校内个人或集体候选人由所在党总支(直属支部)推荐,校友候选人由校友办推荐。各总支和校友办推荐人选不超过2人。推荐时须填写推荐登记表,并提供20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材料。

2初评。由党政办公室、纪检监察处、组织人事处、宣传统战部、科技产业处、教务处、学生处、团委、工会、校友办等部门组成评议小组对候选人进行初评,共选出不超过20个提名推荐人选。初评由宣传统战部召集。

3审核。提名推荐人选根据所属序列提交学校分管领导审核。

4网络展示、投票。经审核同意后的提名推荐人选,由学校新媒体平台刊发提名候选人事迹,开展网络展示,进行网络投票。网络投票结果作为评定时的重要依据之一。网络展示过程中,如发现或接到举报提名推荐人的问题,一经查实,立即取消提名推荐资格。

5评定。参考网络投票情况,结合具体实际,经院长办公会审议,党委会审定后,最终确定学校年度感动校园人物人选。

6公示。对审定后的学校年度感动校园人物人选进行公示,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。

7表彰。学校举行年度感动校园人物颁奖典礼,表彰获得年度感动校园人物的个人或集体。

8宣传。通过校内外媒体对年度感动校园人物先进事迹进行广泛宣传报道。

第八条 年度感动校园人物评选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等情况,取消评选资格,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
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